亲友之间互相帮助,本是常有的事。然而,当意外发生时,无偿帮助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浙江嵊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纠纷案件,为我们揭示了其中的法律真相。
2024年8月,江苏一对姐妹带着她们的4名子女来到嵊泗旅游。当晚,姐妹俩陪同孩子们在民宿的泳池中嬉水。不幸的是,由于疏于照看,姐姐年仅4岁的孩子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姐姐与民宿老板签署了一份协议书,民宿老板因安全责任问题,自愿赔偿70余万元。
同年9月5日,处理完孩子的后事,姐姐一纸诉状将同在事发现场的妹妹告上了法庭,要求妹妹赔偿约90万元。嵊泗法院受理了此案。
姐姐表示,当时姐妹俩轮流看护孩子。现场,姐姐已告知妹妹,她会因咨询航班事宜离开一会儿。其间,妹妹带着自己的孩子去上卫生间,导致了孩子的溺亡。姐姐认为,妹妹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赔偿。
妹妹则辩称,她一直在照看4个孩子,姐姐向民宿工作人员咨询航班是在吧台及民宿内,并未转移监护责任。孩子溺亡是意外事件,家人间共同游玩发生意外后,一方请求另一方承担赔偿违反家庭伦理。
经过法院审查,事发时,姐姐在吧台咨询航班事宜,妹妹带着自己的孩子去上卫生间,其余孩子陆续回到房间,留下姐姐4岁的女儿仍在泳池嬉水,无人看护。妹妹在发现孩子溺水后,立刻喊来姐姐与工作人员急救,但数小时施救无效后孩子死亡。
法院认为,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4岁孩童缺乏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在场的孩子母亲是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姐姐作为孩子的母亲,应当有相应意识和能力履行监护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此外,姐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监护转移的事实,姐妹二人间未成立委托监管的关系。即使假定妹妹需共同承担监护责任,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应严格限定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主观过错。妹妹在孩子嬉水过程中一直履行照看义务,在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施救,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因此,法院驳回了姐姐的赔偿请求。
法官提醒我们,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友善的精神内涵,我们应鼓励家人或陌生人彼此好意照看、好意帮助。在非故意或重大的过错情况下,“好意”并不应当承担责任,判决赔偿反而助长自私冷漠的社会风气。
来源:钱江晚报 编辑:唐梦葭 编审:戴慧菁
以上即为该事件的经过和法院的最终判决,希望大家能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和照顾,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友善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