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经理否认收受“红包”
如此多的贷款违规情况,贷款何以能够顺利办理?7月2日,张辉当着记者的面表示,他给时任临清农商银行客户经理罗某某送了礼。按张辉的说法,他分两次向罗某某分别送了4万元和2万元。
在董建华提供的多份音频资料中,张辉表示,5笔计135万元贷款的事情是他和罗某某“一起干的”,顶冒名贷款的情况罗某某和时任临清农商行新兴支行行长甄某某都知道,“暗保明保都脱不了”。
就张辉所说情况,罗某某予以否认。中国青年网记者通过临清市相关部门及临清农商银行联系采访时任行长甄某某进行核实,未果。7月3日,据聊城市农商银行和临清农商银行相关负责人介绍,甄某某也否认张辉的说法。聊城农商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经内部调查,罗某某对张辉送给他的2万元称是“代还利息”,而“张辉和甄某某之间的帐对不清”。
临清农商银行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在聊城市农商银行调查结果出来后,罗某某、甄某某受到内部处理。其中罗某某被“记大过”,甄某某被“警告”处分。
律师:相关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
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启瑞律师认为,案件材料显示,相关行为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本案并非普通的借款合同纠纷,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他分析,案件材料显示,行为人张辉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名义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签名、盖章,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135万,供个人使用,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骗取贷款罪”。如张辉向银行工作人员送礼数万元属实,其同时构成“行贿罪”。
黄启瑞表示,银行工作人员如果收受张辉的礼金数万元属实,涉嫌构成“受贿罪”。如果与张辉共谋,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贷款,二人与张辉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如果没有共谋,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在黄启瑞看来,因相关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本案原借款合同的民事判决应当撤销或中止执行,待上述刑事案件解决以后,根据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再确定案涉贷款退赃或偿还主体问题。本案发生于2011年,距今已八年,司法机关在对相关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同时考虑是否已经超过刑事追诉期限。当然,假如超过刑事追诉时效,本案也不应作为普通借款合同纠纷继续执行原民事判决。
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于启光律师建议,相关教师可以以虚假诉讼的名义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查明事实后再申请法院再审给予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