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辞职时能否提取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企业年金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的缴费基数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一致,总的缴费比例为12%,企业的缴费比例不高于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本人工资的4%,具体的缴费比例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和产生的收益全部计入个人企业年金账户,单位缴费部分和产生的收益可以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也可以逐步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根据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执行。但在职工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应全部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由于企业年金是由企业自主决定,自主缴纳,不像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那样是强制性缴纳,所以目前在我国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属于极少数,绝大多数企业基本上没有缴纳企业年金。在企业出现经营性亏损或是资金困难时,可以停止企业年金的缴纳,当企业的经营情况出现好转时,中断缴纳的企业年金可以补缴。

缴纳企业年金的职工,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可以按月、分次或是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领完为止。但在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之前,企业年金是不能提取的,只有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出境定居等情形下,才能一次性支取企业年金,本人在缴纳企业年金后死亡,企业年金账户家属可以继承。

对于缴纳了企业年金,中途因为离职辞职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的处理方式因新单位的情况而异。如果新单位也缴纳企业年金,那么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随同转移;如果是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可以转移到新单位的职业年金;如果新单位没有缴纳企业年金,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综上所述,由于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数量有限,许多离职职工选择让企业年金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按照《企业年金办法》的规定,未达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企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