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到第171条,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公民的报案,并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将受案回执交给报案人。如果公安机关既不受理也不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那么这就属于违法行为。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督察机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举报。这样做不仅可以确保我们的权益得到保障,还可以促使公安机关改正其不当行为。
2. 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和复核。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刑事立案,控告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向作出该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还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3. 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对于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都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应当立案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必须立案。
在面对公安不受理报案的情况时,我们应当保持冷静,了解自己的权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们也应当尊重法律的权威,遵守法律的规定。
我是胡玉山律师,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让我们一起学习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