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指导用人单位更好地开展工伤预防工作。
《办法》规定,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培训。在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如果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办法》还明确了工伤预防项目的确定和实施相关问题。由统筹地区的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以及本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确定每年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随后,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可以在这些重点领域提出拟实施的项目,再由相关部门共同确定下一年度实施的项目。对于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对于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以由人社、卫生计生、安监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项目的验收评估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等方面。
总的来说,《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工伤保险工作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指导,有助于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保障职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