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详解货运规定

。同年10月20日,涉案货物运抵厦门,之后通过公路集装箱运输于10月22日下午送到收货人仓库,收货人在验收时发现涉案货物湿损,收货人拒收货物。

法院认定,本案系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南通中外运系托运人,中谷物流系全程承运人,华航船务系内河运输区段承运人。关于涉案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涉案货物经过了内河、沿海、公路三个运输区段,中谷物流系全程承运人,华航船务系内河运输区段承运人。关于中谷物流、华航船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中谷物流系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全程承运人,华航船务系内河运输区段承运人,因此中谷物流、华航船务应对涉案货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解析

关于中谷物流、华航船务是否应对涉案货损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832条和第834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若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认定中谷物流和华航船务对南通中外运的货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