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排放限值填报错误
某特殊钢事业部因排污许可证错误填报废钢切割排放口的颗粒物排放限值,被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核定为“炼钢312;钢压延加工313”类别。根据《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污染因子颗粒物排放限值应为20mg/L,而该排污许可证错误填报为100mg/L。此案例提醒我们,在填报排放限值时,必须严格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案例三:未使用正确的行业排放标准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排污许可证错误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而被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核定为“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3562”类别。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要求,应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此案例强调,在判断应使用哪种排放标准时,需关注标准的适用性和优先级,确保排污许可证的合规性。
案例四:未使用正确的地方排放标准
本溪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因排污许可证错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而被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核定为“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3089”类别。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要求,应执行《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此案例提示我们,在判断排放标准时,需关注地方排放标准的优先级,确保排污许可证的准确执行。
以上案例均展示了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过程中,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对排污许可证质量的影响。希望各单位能够从中吸取教训,提高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水平,确保排污许可证的合规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