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其意义不仅在于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更在于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同时以法治保障“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机会走出债务困境,重新迎接“高光时刻”。然而,个人破产制度并非老赖的避风港,其严格的准入条件和法律责任,旨在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破产主体有着严格的限制,包括在深圳居住且缴纳社保满三年、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需持有50万以上债权等。同时,条例强调了诚信破产和诚信申报的重要性,明确了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义务,如完整、真实陈述破产的原因及经过,提供与个人收入、财产、债权债务相关的清单、凭证等资料,以及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等。
此外,条例还设置了免责考察期,以确保债务人在破产过程中遵守相关限制,并在考察期结束后决定是否免除其剩余债务。同时,完善了个人诚信信息体系建设,及时公开债务人破产申请、财产报告、债权状况、清算方案或重整计划、免责考察等相关信息。
对于债务人,条例还设定了严格的消费行为限制和职业资格限制,以确保债务人在破产期间不得进行高消费和从事特定职业。同时,债务人获取一千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额度时,需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在法律责任方面,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债务人及其配偶、近亲属若存在故意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将面临司法惩戒,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破产制度旨在为诚实守信的债务人提供保护,而非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因此,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需满足诸多法定条件,并接受严格的法律责任和考察期,滥用个人破产制度将受到严厉惩罚。对于老赖而言,个人破产制度并非逃避债务的途径,而是应该面对并解决债务问题。
综上所述,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的推进正体现了深圳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同时也是对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和对法治社会的进一步推动。随着该制度的深入实施,我们期待看到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和健康的金融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