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辩护三十六讲》在过审时,不得不删去了许多案例与“金句”。面对这些遗憾,我选择交给徒弟小周律师,让他自行处理。小周律师同样感到惋惜,我提议将那些敏感内容写入纪实小说《小城律师》中,毕竟小说过审相对容易。这些句子曾在2016年以来的网络讲座中频繁出现,不妨整理成“常人名言警句”供公众参考。我虽非“名人”,但常人的句子,更多只能算是“警句”而非“金句”。
1. 被告人是否有罪,并不取决于他是否认罪,也不取决于律师是否辩护他无罪,而是取决于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让法院判决他有罪。若被告人认罪即认为他有罪,那么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的存在又有何意义?若被告人确实有罪,即使他不认罪,律师为他辩护无罪,法院仍会判决他有罪。若被告人确实无罪,即使他认罪,律师为他辩护有罪,法院也应当判决他无罪。
(办理张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最终判决一年)
2. 律师对检察院的苛求,实际上是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负责的表现。这种对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和规范性的严格要求,能够促使侦查机关对每个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追求,从而将冤假错案消灭在萌芽状态。律师的这种苛求,客观上在帮助他们提高办案质量,负责任的律师才是办案机关的“诤友”。
(办理叶某生产销售“死猪肉”案,最终判决一年)
3. 即使办案机关内心确信被告人构成犯罪,也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收集证据并通过合理的方式来论证其构成犯罪,而不能通过律师“放水”来直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如果本案的有罪判决是建立在律师“放水”的基础上,而不是法院有理有据有效判决的基础上,一旦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断通过各种方式来投诉主审法官徇私枉法,后果不堪设想。
(办理袁某等巨额敲诈勒索案,最终判决一年多)
4. 我们律师与检察官、法官都不在案发现场,事实的真相只有被告人与现场目击证人知道,只有现场视频资料知道。本案只有被告人自认为有罪,没有现场目击证人能证明他有罪,也没有现场视频资料能证明他有罪,这样的案件如何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请判决我的被告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无罪。
(办理毛某杀人案,最终判决十五年)
5. 律师、法官、检察官眼中应该只有证据,没有其他因素。一个因证据不足而无罪释放的案件,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必然比强行判决有罪的案件要好。法律效果都没有,程序正义都不能彰显,实体正义必然建立在空中楼阁上。
(办理马某破坏军事通信案,最终判决七个月)
6. 辩护人的职责是“不冤枉一个好人”,公诉人的职责是“不放过一个坏人”。只有双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才能有效查明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法院才能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如果总是限制辩护人质疑,一旦出现冤假错案怎么办?要知道,冤假错案处罚的责任主体是你们法官、检察官,我们据理力争客观上是在帮你们。
(办理王某制造贩卖半吨毒品案,最终死刑改判死缓)
7. 有完整视频监控的案件,事实已经不存在疑问,存在疑问的是如何对事实进行合理解释。检察官与律师都结合言词证据给法官讲了一个故事,究竟哪个故事更与视频资料的记录更吻合,究竟哪个故事最符合常理符合人性,这才是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
(办理欧某等聚众斗殴案,后来检察院主动撤诉)
8. 被告人逃避公安机关的行为,公安机关认为足以证明被告人明知实施了犯罪,被告人认为他担心自己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而逃避,因此被告人逃避检察的行为有两种可能,不能排除被告人是逃避行政处罚的合理怀疑。
(办理洪某等运输巨额毒品案,后来改判无罪)
9. 我们都不是神仙,不知道过去和未来,不知道现场究竟发生了什么,因此我们都不能先入为主先验式推定被告人有罪。律师没有义务证明被告人有罪,检察官有义务但需要拿出证据,任何在生效判决之前“剧透”本案有罪,都是对法院审判权的僭越。
(办理邱某等贪污案,后来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