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柱受贿4.31亿余元,一审获死缓判决

2024年12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金柱的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金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李金柱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法院审理查明,从2004年至2023年,李金柱在担任陕西省宝鸡市委副书记、榆林市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陕西省副省长以及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其职权为多家企业和个人在经营、工程项目承揽、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提供了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高达4.31亿余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金柱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虽然论罪应判死刑,但鉴于他在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且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

此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明,同时也再次提醒所有公职人员,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坚守廉洁自律的底线,切勿因一时的贪念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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